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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本溪以企业法人,拟上市企业,原告于2009年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入股该公司,因该公司一直未能上市,于2015年3月22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承诺购回原告的股权,并在3个月后偿还原股本金,且有滞纳金,但截至3月底,原告至今未偿还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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