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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和强奸罪,陈律师帮助下仅认定为寻衅滋
来源: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作者:沈阳律师时间:2019-02-20 10:03:47
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因为生活所迫、可能因为家庭环境所至又或者是无心之失酿成不可挽回大错,而在本案件中原定性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的强奸罪,通过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陈晓宇律师对案卷的反复研究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发现并非如此,当事人主要是语言威胁,恐吓行为,目的是让被害人害怕,从中获得心理上、精神上的满足与刺激。下面我们来仔细分析下本案中陈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做罪轻辩护。
【基本案情】
案由 强奸罪
公诉机关 辽宁省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甲某某,男,汉族。
辩护人 陈晓宇,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 孙文红,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被告人甲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17时许,在辽宁省某市某村一处土路上,持刀欲强奸该村村民乙某,后因乙某大声呼喊,逃离现场。2017年5月19日21时20分许,在某市某路口南侧10米处土路时,拦截小区居民丙某,声称自己有刀,并翻看丙某腰包,发现包内无现金后逃离现场。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甲某某具有强奸、抢劫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甲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抢劫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据公诉机关出示证据能够及指控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告人甲某某以发泄为目的,持凶器拦截路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光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律师解析】
陈晓宇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强奸罪?服役期间的特殊经历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而导致的行为异常辩护意见能否被采纳?
由于被告人确有持刀拦截被害人行为,想要做无罪辩护已无可能,而此案中被告人甲某某以语言调戏、恐吓妇女,来获得心理上的快感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行为,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被告人甲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服兵役期间,年刚满19岁,其所在团奉命上街执行维稳任务,耳闻目睹了血腥场面,直接面对了暴力攻击,不免联想退役士兵患精神疾病的情况。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2.1、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均是以语言恐吓为手段,达到纠缠被害人的目的,通过这种非正常的交流手段,寻求心理刺激,发泄自己心中郁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也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严重的人身伤害。
2.2、被告人于入伍前人缘好,从不惹事生非,退伍后性格变化大,不愿与人接触。结合此前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述说自己感到压抑、郁闷的情况。陈晓宇律师认为被告人刚满19岁就面临突如其来的暴力恐怖场面,没有及时疏导排解可能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以致发展到以非正常手段排解心中郁闷,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侵害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
【本案结语】
在两起案件中,被告为了寻求刺激,先以某种语言恐吓妇女,意图达到纠缠妇女目的,在恐吓、纠缠的过程中,获得某种心理上的快感,释放压抑。鉴于被告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应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也将对被害人给予积极的补偿,弥补自己的过错。通过陈律师对该案件材料的仔细研读及庭前调查工作走访与案件有关人员,提出了有利的辩护词认为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强奸、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仅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