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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聚众斗殴、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成功无罪辩护
来源: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作者:沈阳律师时间:2016-04-22 14:42:00
被告人陈*,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于法库县,汉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0年11月11日被本溪市*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被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陈晓宇律师凭借职业的敏感和丰富的阅卷经验,坚信该判决存在不当之处,认为一审判决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之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判决被告人无罪;罚金刑判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随意性、任意性及数额之高几乎创全国之首例;聚众斗殴罪量刑畸重。陈晓宇律师切身调查案件事实,积极调取案件证据,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了解案件每一个事实细节并作出了深入的案件分析,最终得出如下结论:
(一)本案的起因是累犯任*强行控制并抬*县*镇中国石油*加油站的柴油。
(二)被告人陈*参与斗殴系事出有因,出于无奈。
(三)事发之初,被告人陈*曾计划寻求警方帮助
(四)事发过程中,被告人陈*没有打人,没有砸车。
(五)事发之后,被告人陈*曾尽力防止事态扩大。
证明了本案被告人陈*没有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直接故意。结合上述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陈*应从轻处罚。
紧接着,陈晓宇律师针对起诉书中被告陈*等人与2008年5月至11月间,破坏林地67.30亩的指控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证据搜集,在没有科学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破坏了多少亩林地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 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到底破坏了多少亩林地的情形下,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只能依靠司法者的任性。但这样一来,法律的公正形式荡然无存。在没有形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实质的公正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就本案现有的证据判决被告人有罪,无论在证据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够确实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的定罪要求;故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做出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判决。
在判处罚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陈晓宇律师引用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证明一审判决中科处的50万元罚金缺乏法律支撑也难以令申诉人服判。经多次庭审,举证质证,经过陈晓宇律师入木三分的辩论,法院充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后也做出了公正的判决。